律师分析:
一、专有权。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专有部分包括地板天花板和四壁形成的空间。二、共有权。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共有部分分为全小区、全楼共有以及两户共有,比如楼板承重墙之外的隔墙。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需要双2/3参与表决,双3/4投赞成票。三、管理权。分为一般事项和重大事项,一般事项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服务企业和管理人员,重大事项包括筹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