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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 篇11

2024-07-16 来源:赴品旅游

  被告人匡,男,22岁,重庆市渝北区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市汽车配件制造厂工人,住市中山三路157号。1994年3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匡打架斗殴一案,经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于1994年4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

  1994年1月30日晚,被告人匡在劳动俱乐部门口遏到好友任、唐(均无业,另案处理)等人。任、唐邀匡去打人,说他们被打了,匡未加考虑答应了,他们于当晚8时来到石油路桌火锅城,以找钱未补为由,对火锅城老板冉大打出手,导致冉肋巴骨被折断,神智不清。后匡停止了打斗,并叫任、唐等人不要再打了。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匡亦供认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受他人驱使,动手打人,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是违法的。但鉴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并有悔改表现,尚不构成犯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匡不起诉。

  检察长王

  1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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