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阅权限
1.教职工可借阅文艺类图书(i)1册,借阅期限30天;其他类图书5册,借阅期限90天;如果不借阅文艺类图书,可借阅其他类图书6册。
2.学生可借阅文艺类图书(i)1册,借阅期限5天。
3.非本校人员借阅图书,一次只能借阅一册,期限5天。
二、注意事项
1.读者凭本人“借书证”办理借书手续,“借书证”仅供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由他人代借。
2.大型工具书、图册、画册只能在室内阅览,一律不外借。
4.选书时,请注意保持图书的排架顺序,阅后请放回原处。借书请到借书处办理手续,未办理手续将图书带出借书处者,按窃书处理。
5.请不要携带书包、书夹、私人图书、雨具、饮料、食物等进入书库。
6.应爱护图书,防止丢失,严禁在书中圈画、批注、撕页、污损;对于已损坏或丢失的图书,原则上要求购买一本相同的图书归还,如属确实无法买到的图书,按有关规定处理。
7.请保持室内安静整洁,严禁在书库内接(打)电话、大声喧哗、吸烟、乱扔杂物,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8.读者如因工作调动或毕业离校,应将所借图书全部归还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9、如因工作需要,图书馆有权催回已借出图书,读者请按通知日期交回图书。
三、续借
凡需要办理续借手续的读者,可在该书无人预约的情况下,在所借图书到期前10天之内,在图书馆网页上自己办理续借手续,也可到图书馆借书处办理续借手续,续借图书自续借之日起计算,借阅期限30天,每位读者每册图书可办理一次续借手续;文艺类图书不可办理续借手续(社会科学部的教师除外)。
四、超期
图书借阅后请按期归还,凡逾期未归还者,视为超期。超期图书,每册每天收费1角。所有读者(学生、教职工)在图书到期后第3天起开始计算超期金额,每人每册图书按0.1元/天计算。如果读者的超期金额累计不超过2元,读者可自己决定缴纳超期费的时间,本次超期金额不再继续累计,且不影响该读者正常借还图书;如果读者的超期金额累计超过2元,学校将封锁该读者“借书证”的借阅功能,该读者须缴纳超期费后,方可正常借阅图书。
五、赔偿
读者要爱护图书,严加保管,不得擅自将图书供给他人。
因读者借阅期间造成的图书损坏、流失等情况,读者负有赔偿责任,学校视情况令其按原价的一至五倍赔偿。并向全校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