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当事人
甲方:谢,男,36岁,x村人。
乙方:秦,男,22岁,山东士官学校,学员(x村)。
二、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
20xx年2月25日18时30分,甲方谢驾驶拖拉机与乙方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红x100M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秦受伤,摩托车损害。经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第270212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谢士x自愿赔偿给乙方秦各项损失共计壹万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7000元)。
2、第一项的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赔偿。
3、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3000元。
4、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5、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三、当事人签名
协议人:
甲方:
乙方: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