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方于20xx年1月1日下午十六时许甲方车东风四桥车司机乙方郭罗驾驶(车号为:宁CA0393)在307国道1106km与山西的半拖挂(车号为:晋M62908)相撞,致乙方郭罗司机受伤,现就该事故经交警协商处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赔偿乙方在院的医疗费一次性壹万玖仟肆佰肆拾壹(¥:19441元)。
2、二次手术费、营养费、误工费、生活费及护理费一次性共计伍仟元,(¥:5000元)整。
3、从即日起乙方再不得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4、此事故一次性处理,双方签字后同时产生法律效力。
5、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队存留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