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侦查的情形包括:被逮捕人属于犯罪集团案犯或与其有关联,逮捕消息传出会导致同案犯逃跑、毁灭证据等;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与其犯罪有关,通知可能引起证据销毁或转移;无法通知的情况下,如地址不明或在边远地区。监视居住应在住处或指定居所执行,不得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否则限制人身自由,不符合法律规定。这些情况会妨碍案件的正常侦查进程。
法律分析
一、有碍侦查包括哪些情形?
1、被逮捕的人属于犯罪集团案犯,或者与犯罪集团、团伙有牵连,由于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归案,其被逮捕的消息传出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等情况发生,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的人与其犯罪有牵连,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实践中,也常常会有一些“无法通知”的情况,如被逮捕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24小时以内难以通知到;也有的被逮捕人无家属,无所在单位等。
二、侦查阶段监视居住能否在行政拘留所执行?
监视居住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由此可知,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或“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
所谓的“住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连续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
“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为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场所;而行政拘留所是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场所,行政拘留是一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如果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羁押。所以,对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为监视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律规定。
之所以叫做有碍侦查,就是因为当这个案件进展到一定程度时,因为逮捕令的发出,当事人的团伙作案分子可能会被这个逮捕令惊到然后将消息四散,引起他的同伙案犯逃跑或者转移,或者是有自杀毁灭证据的情况出现,而这些情况一旦出现,就会阻碍到案件的正常侦查进度。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有碍侦查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被逮捕人属于犯罪集团案犯或与犯罪集团、团伙有牵连,逮捕消息传出可能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等情况;二是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的人与其犯罪有牵连,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在侦查阶段,监视居住应在住处或指定的居所执行,而不应在行政拘留所进行,以避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有碍侦查的情况会阻碍案件的正常侦查进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侦查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一百二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侦查第十节侦查终结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