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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管理的实施方案范文 篇2

2024-07-17 来源:赴品旅游

  为全面落实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托幼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服务对象

  全区城乡托儿所、幼儿园在所(园)儿童

  二、健康管理内容

  1、儿童健康检查:询问儿童膳食、患病等情况,进行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开展血红蛋白、谷丙转氨酶检测和视力筛查,进行合理膳食、心理行为发育、意外伤害预防、口腔保健、中医保健、常见病防治等健康指导。

  2、健康问题处理:对健康管理中发现的有营养不良、贫血、单纯性肥胖等情况的儿童应当分析其原因,给出指导或转诊的建议。对龋齿、视力异常或听力异常儿童应及时转诊。

  3、健康教育:对在园儿童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指导幼儿园保健工作人员制作健康宣传版面,开展健康讲座,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从事托幼机构儿童健康管理工作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区妇幼保健院每年对基层保健人员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4个学时,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国家儿童保健有关规范的要求进行儿童健康管理。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辖区托幼机构台账,加强与托幼机构的联系,实时掌握托幼机构在园儿童数量,提高儿童健康管理覆盖面。

  (三)无条件开展血红蛋白和谷丙转氨酶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将血样标本采集后统一交区妇幼保健院完成相关检测工作,并逐级将检测结果反馈至托幼机构。

  (四)每次服务后及时记录相关信息,医疗机构记录《3-6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和《儿童保健手册》,托幼机构记录《儿童入园健康检查表》,体格检查全面结束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向托幼机构出具儿童健康状况评价报告,同时抄送至凉州区妇幼保健院。

  (五)对托幼机构儿童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属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之一,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工作职责。托幼机构不得向儿童及其监护人收取任何相关费用。医疗保健机构也不得向托幼机构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六)托幼机构要积极配合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加强宣传,做好儿童体检的组织工作,提供工作场地和必要的物品,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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