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校园足球活动的开展,经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相关部门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增强学生体质,培养青少年拼搏进取、团结协作的体育精神为宗旨,通过广泛开展校园足球活动,建立和完善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四级足球联赛,在青少年学生中普及足球知识和技能,形成校园足球文化,从而培养全面发展、特长突出的青少年足球后备人才。
二、工作方针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要从全局的高度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积极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创造必要条件,共同为校园足球活动的开展提供保障。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加强校园足球工作的领导,国家体育总局与教育部联合成立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
副组长:
邮编:100061
电话:
联系人:冯剑明陆煜
(二)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并于4月28日前报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职责分工
(一)各地体育部门负责竞赛组织,专业技术训练与指导。
(二)各地方教育部门负责师资培训,利用体育课、课外活动时间和节假日,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校园足球活动和比赛;负责组队参加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四级足球联赛;负责参赛运动员的学籍及注册管理;负责制定校园足球教学大纲和教材。体育部门要给予密切配合。
(三)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和教育部学生体育联合秘书处负责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的组织、协调和落实。
五、校园足球四级联赛组织方案
(一)小学和初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各选择不少于60所小学和30所初中;13个中国足球协会市级会员协会城市(武汉、成都、沈阳、大连、长春、青岛、深圳、西安、南京、延边、广州、厦门、昆明)和淄博市(足球发源地)各选择不少于30所小学和16所初中;22省和5个自治区(河北、山东、山西、河南、辽宁、湖北、吉林、湖南、黑龙江、广东、江苏、海南、浙江、四川、安徽、贵州、福建、云南、江西、陕西、甘肃、青海,新疆、宁夏、广西、内蒙古、西藏)各推荐一个城市选择不少于30所小学和16所初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30所小学和16所初中。
(二)高中和大学:在现有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组织的全国高中联赛和全国大学联赛基础上,补充完善。
六、小学和初中选择开展学校的基本条件
(一)优先考虑足球传统学校;
(二)具备足球教学、训练、比赛场地条件的学校;
(三)有多年开展学校足球活动基础的学校。
七、对开展学校的要求
(一)必须由主管校长负责学校足球工作,并设立专门机构;
(二)必须完善专门开展足球活动的场地条件;
(三)要求组织足球训练的教师(教练)参加相关培训;
(四)学校体育课应加大足球教学在教学内容中的比例,在校学生每周应有不少于2小时足球活动时间,保证全校不少于50%的学生参加足球活动。
(五)学校必须组织校内班级间和年级间比赛。
八、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
1、国家体育总局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拨出专款;
2、各地原则上按不少于1:1的比例匹配相应的资金;
3、通过多渠道开发的市场资源;
4、企业和社会团体的资助。
(二)经费管理
1、建立独立的账目,确保专款专用。
2、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规定。
(三)经费用途
用于赛事组织、器材和装备购置、教练(教师)和裁判员的培训、扶持基层单位场地建设、宣传推广、办事机构工作运行、评估和奖励等。
九、协作和鼓励措施
(一)积极与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协作,共同推动校园足球活动开展,丰富活动内容和组织形式。
(二)鼓励在指定开展学校数量的基础上,酌情扩大规模。
(三)对非布局的城市开展校园足球活动成绩突出的,同样给予相应奖励和表彰。
(四)鼓励政策
1、凡参加校园足球活动教师培训班的体育教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证书,并按相应学时计入教师继续教育学时。
2、获得亚足联和中国足协颁发的A、B、C、D级足球教练员证书的教师,在评定职称时可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3、各级体育部门要将“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四级联赛”纳入体育竞赛等级运动员评定计划。
(五)奖励政策
为了鼓励开展校园足球活动的积极性,针对足球活动开展的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建立奖励办法。采取挂牌、命名、表彰及物质奖励等多种方式,对于贡献突出的体育、教育部门和相关人员给予奖励。
十、本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由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办公室适时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