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新房子遭强拆申请国家赔偿县政府被认定违法
3月27日,长沙县安沙镇毛塘社区,王*雅在被强拆房子的废墟里。图/实习生周蔷
3月27日,站在自己房子的废墟前,王*雅庆幸自己的坚持:长沙市政府确认,长沙县政府对王*雅的建筑物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11年,王*雅未经批准扩建房屋。2012年,他接到一份落款为“长沙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办公室”的《限期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知书》。通知下达3天后,房子被强制拆除。王*雅遂向长沙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3年3月4日,长沙市政府认定,长沙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办公室系临时性机构,无权作出限期拆除行政行为。目前,王*雅已向长沙县政府申请国家赔偿。
房子被拆,却找不到发通知部门的办公地。
王*雅是长沙县安沙镇毛塘社区居民。由于修建杨梓冲收费站,王*雅原来的房子被拆迁,王*雅一家被安置在毛塘社区。
2003年,王*雅利用拆迁安置土地新建了一栋占地面积逾100平米的3层房屋。当时,王*雅没有办理相关手续。2011年,王*雅又在这块安置土地旁建房,紧挨着第一次建的3层房屋。
王*雅第二次建房时,有人前来制止。但王*雅认为,根据安置档案,他们一家七口应该得到的安置土地面积至少有300平米,就没有停止施工。
2012年8月25日,王*雅收到一份《限期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知书》。通知书中说,王*雅新建房屋占地面积112.45平米,建筑面积244.9平米,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2条和第62条,属非法占地。依据土地管理法,以及《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21条规定(详见相关法条),要求王*雅在接到通知3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房屋,“逾期不自行拆除者,将依法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制拆除”。
王*雅回忆,2012年8月29日上午11点多,一家人正在看电视,一队人带着重型机械设备过来了。仅用了3个多小时,王*雅的新建的房子被拆毁。
根据通知书所述,王*雅修建的违章建筑面积为244.9平米,但王*雅说,事实上被强拆的房屋共3层,面积超过600平米。通知书的落款是长沙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办公室,但王*雅一直没有找到这个办公室的负责人和办公地点。
王*雅说,从接到通知书起,王*雅一直在向前来执法的工作人员索要执法文书,但没有看到。此前在深圳一家企业从事过法律方面工作的王*雅认为,强拆行为可能是违法的。
房屋被强拆后的第3天,王*雅去了长沙县法制办,要求查看相关执法文书,未果。随后,王*雅向长沙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王*雅的复议申请,长沙县政府辩称,王*雅利用拆迁安置用地新建了二缝三层的建筑,但未向职能部门办理建房许可证。2011年,王*雅未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又利用安置用地旁的空闲土地扩建房屋,长沙县政府认定该部分建筑为违法建筑的事实依据充分。
对于拆除面积问题,长沙县政府认为,此案中,王*雅所建违章建筑共计3层,其中地层面积约为223.78平方米,拆除的违章面积总计671.34平米。因为工作人员疏忽,通知书中的违法建筑面积书写不准确,但执法过程中仅拆除了他在安置地旁边土地上建的违法建筑。
临时机构无权要求限期拆除
长沙市政府经审理查明,2011年,在王*雅在拆迁安置用地外其他空闲土地上扩建房屋过程中,长沙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督大队曾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王*雅停止违法建房行为,但王*雅没有停止。
2011年3月1日,长沙县成立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8月29日,长沙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办公室作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知书》。9月4日,长沙县在统一拆除违章建筑行动中将通知书所述的违章建筑予以拆除。
2013年3月4日,长沙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和《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20条(详见相关法条),限期拆除通知书应由合法行政部门依法作出。长沙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办公室系临时性机构,无权作出限期拆除行政行为。故长沙县政府依据《限期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知书》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15日后,长沙县政府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生效。
3月27日,长沙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长沙县法制办副主任周*贤表示,他们对这一决定没有异议。
县政府已受理国家赔偿申请
拿到复议决定书的王*雅提出三点诉求:重新认定他的房子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对被拆房屋进行经济赔偿,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3月27日下午,长沙县政府的另一名委托代理人、长沙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邓-林说,索赔的话应该提供资料给长沙县政府,因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长沙县政府,“国土局只是协助”。至于组织强拆的是谁、长沙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办公室是否还存在,邓*均表示不清楚。
长沙县法制办副主任周*贤则说,此案适用国家赔偿法,县政府已受理王*雅的国家赔偿申请,将按法律程序来办理。对于长沙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办公室是否还存在的问题,周*贤建议咨询长沙县国土局,因为“这个办公室的办公地点就设在国土局”。
周*贤说,违章建筑是长沙县国土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执法也是由国土执法部门进行。法制办对执法主体有监督的权力,他们会对类似执法行为重点关注,看能否在以后执法过程中加强整改,做到公平公正执法。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二十条对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接到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予以强制拆除,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