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隐匿财产,即采取各种打式隐匿、转移、私藏公司、企业的财产,并隐瞒不报,如将公司存款从甲银行转人乙银行另立帐户,秘密隐藏。隐匿既可以是资金,亦可以是机器设备、生产成品等实物。
(2)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所谓资产负债表,又称资产负债平衡表,是指会计定期核算时以货币形式反映,表示公司、企业一定时期内财产的总体构成状况即公司、企业资金的来源与运用的报表。其以左右平衡式帐户列示出借方又称资产方与贷方即负债方,借方记载资产的运用、贷方记载资产与负债,表示资金的来源、要求借贷双力必须平衡。平衡公式是:资产总额与负债总额的差就是所有者权益即净资产的总额。从表中可分析出公司、企业的财务情况及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所谓财产清单,乃是公司、企业现有财产状况、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剩余产品及原材料等的全面反映,是登记公司、企业现有全部财产的单子,资产负债表,公司、企业财产清单,是进行公司、企业清算的重要文件,不得作任何虚伪的记载,所谓虚伪记载,即就是登记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时不实在、不真实或隐瞒了重要事实,即进行虚假记载。如对资产负债情况,故意采取不报、不登、少报、少登、低报、低登等手段,隐瞒或缩小公司、企业的实际财产数额;或多报、多登、高报、高登公司、企业的资产数额,如把厂房、设备、产品的实际价值高估高报,用以多抵、高抵债务;或夸张、缩小公司、企业的资产等等,都是虚伪的记载。
(3)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为了保护债权人、职工乃至国家的利益,公司、企业清算时,其财产处理应依照下列顺序进行安排:
第一,保留足够的金额以及支付清算的费用;
第二,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第三,缴纳税款;
第四,清偿债务;
第五,分配剩余财产。
这就是说,只有在清偿债务后,即进行第四通财产处分程序后,财产有剩余的,才能予以分配。如果在清偿债务之前就分配财产的,则必然造成对国家、职工、债权人的利益的损害,出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刑事制裁。
一、最新妨害清算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六、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