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有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如果个人的财产在清偿了优先债权以后,不够清偿已知的普通债权,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
3、如果债务人死亡的,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
一、民法典规定的清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清偿顺序如下: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
二、同一财产抵押担保两个债权怎么处理?
同一财产抵押担保两个以上债权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