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及成立条件。行为人非法采集血液,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危害后果,将受到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对不符合标准且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可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非法采集血液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对象包括血液和血液制品,如原料血浆和血液蛋白制品。罪行的客观表现是非法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法律分析
一、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1、行为人构成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的,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2.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其中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所谓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具体而言它是指将人的血液自供者采出后,用适当方法将其不同成分单个分离制成的各种制剂,从而能按不同需要输送给病人或作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丙种蛋球白、人胎盘血蛋白、人胎血丙种球蛋白、冻干健康血浆等。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的成立条件包括侵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管理制度的复杂客体,以及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血液和血液制品的定义包括全血、成份血、原料血浆和各种血浆蛋白制品等。对于该罪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以保护公共卫生和维护人体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发现假药或者劣药;
戒毒条例(2018修订):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所外就医的费用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承担。
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已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