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携带的资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股东签字、盖章)
3、章程修正案(股东签字、盖章,应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是否调整)
4、执照正副本(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旧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免证明)
股权变更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新老股东签字、盖章)
3、章程修正案(新老股东签字盖章,应载明管理机构人员是否调整)
4、执照正副本(原件)
5、股权转让协议(应载明股权出资、债权债务转让情况、转让人受让人签字)(涉及一对多,多对一类型的,最好分开写协议)
6、新老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
7、自然人需完税证明(即完税免税通知单,地税局,个税)(税收为0,也要有证明)
8、有限公司变为1人有限公司属于股东变更,不属于类型变更,变更为1人需提交承诺书、1人有限公司章程(窗口领取)、所有管理人员的任命书 。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