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