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股权质押和股权转让的相关风险。股权质押可能会导致股权价值波动、出质人信用缺失、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股权交易市场不完善等问题。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多方面的风险,包括程序性风险、股东人数限制风险以及合同履行风险等。在签订股权交易合同前,需要充分调查目标公司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原文中提到的两个概念:不可抗力和股权消灭。不可抗力指的是在合同签订后,无法预见、无法控制、不可避免的事件或情况,例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股权消灭则是指股权所有权的变更,例如公司破产、股权转让等。
根据原文,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不可抗力的发生直接导致作为转让标的的股权消灭而导致履行不能的风险;二是不可抗力的发生不会致使股权消灭而导致履行不能,而会使股权的价值急剧减少的风险。
在合同签定中,原文提到了三个主要风险:合同主体瑕疵、股权瑕疵和程序瑕疵。合同主体瑕疵指的是合同签订方存在法律问题,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股权瑕疵指的是股权所有权的变更存在问题,例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未注明股权权属、股权权属纠纷等;程序瑕疵指的是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例如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合同等。
因此,我们可以将原文中的内容改写为:不可抗力的发生可能导致股权消灭,从而导致履行不能的风险;不可抗力的发生不会导致股权消灭,但会使股权的价值急剧减少。在合同签定中,主要风险包括合同主体瑕疵、股权瑕疵和程序瑕疵。
一、什么是股权质押股权质押有什么风险吗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股权质押有下列风险: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风险:
一是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
二是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
4、股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下的处置风险。
二、股权交易的风险有哪些
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着多方面的风险,既包括商业风险,也包括法律风险。股权交易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1.股权交易的程序性风险。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交易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交易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交易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撤销。
2.股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股东人数限制风险。《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为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也就是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2个的下限或者50个的上限。
3.股权交易合同履行风险。在合同履行中。可能面临目标公司怠于或者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同时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董事也可能不尽配合、协助的义务。因此在签订股权交易合同前在对目标公司进行调查时受让方应与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董事、公司管理层进行较为充分的沟通,为自己行使股东权利做出一个前期的基础。
拓展延伸
股权转让中,有哪些法律风险
在股权收购中应注意下列风险:风险一:拟收购股权本身存在权利瑕疵;风险二:出让方原始出资行为存在瑕疵;风险三:主体资格瑕疵;风险四: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风险;风险五:重大债权债务风险;风险六: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风险;风险七:税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风险;风险八:劳动用工风险;风险九:受让方控制力风险。
结语
股权质押和股权交易都存在风险。股权质押可能会导致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以及股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下的处置风险。股权交易则可能会面临股权交易的程序性风险、股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股东人数限制风险以及股权交易合同履行风险。因此,在进行股权交易时,需要注意相关风险并尽量规避潜在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