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据此,期间的计算单位有时日月三种方式。以日计算的,应从第二日起算,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届满有以下情况:
1,期间是整月的,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不管当月的实际天数。例如,公安机关于8月31日将案件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届满日为9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的期间届满日为10月31日。
2,期间是跨月的,1个月多少天,《刑事诉讼法》并未对此做出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不一,目前没有最高司法机关做出统一的司法解释。我们认为:1个月的天数应按所跨月份的天数计算,如跨1996年的2月,那么1个月为29日;跨1997年的2月,一个月为28日;如跨1996年的8月,一个月为31日;期间从开始月的开始日次日起算,向后数至该月所包括的天数,其最后一日即为届满日。例如,某犯罪嫌疑人于1996年2月16日被逮捕,其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即跨2月3月,从2月17日起算,第一个月2月的29天计算,第二个月按3月的31天计算,其届满日为4月16日;如果某犯罪嫌疑人于9月1日被逮捕,其侦查羁押期为两个月,跨9月10月,从9月2日起算,第一个月按9月的30天算,第二个月按10月的31天计算,其届满日为11月1日。
一、羁押期限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审判阶段:
(一)一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二审上诉的羁押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