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如果是先行拘留的,此时的拘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七天。
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
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而如果是直接实施逮捕的话,羁押期限则根据案件情况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但是对于以下四类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
对于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一、侦查阶段期限的规定是多长时间
侦查阶段期限的规定是两个月。刑事拘留之后的三天,特殊情况为七天,流窜、结伙作案为三十天以内,提请检察院进行批捕。检察院七天以内,做出决定。当事人被逮捕之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可超过二个月。经过上一级检察院的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拘留后最长为37日提请批准逮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逮捕后审查起诉的期限最长为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