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措施期限(最长羁押期37天):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56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8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审查起诉期限(最长羁押期限5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15日;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审判期限(最长羁押期限12个月+10天):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3个月,计8个月;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