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依次确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0.7%、1.1%、1.4%、1.5%、1.8%、1.9%、2.0%。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每两年浮动一次。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至于工伤保险缴费时间这个其实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各地区为了集中办理一般都规定一个时间段。一般是每月1-10号。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福利,它的强制性体现在对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及时间的规定。其次它是完全有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不同于有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现实中如果大家遇到不合法的待遇,可以依法向当地的社会劳动保障局举报。
一、工伤保险特点
工伤保险根据职业风险原则建立,它具有补偿和保障的性质,经费由企业负担,与其它社会保险项目(如养老、失业、医疗等)相比较,待遇最优厚、保险内容最完备、保险服务最周到,且易于实现。其性质和特点如下。
1、具有强制性
工伤保险是宪法确立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保证劳动者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通过建立法规强制实施。法规所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职工,都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工伤具有突发性,多属意外事故;同时工伤也有不可逆转性,其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对个人也带来终身痛苦,于企业不利,对国家不利,因而工伤保险应该是强制性的。
2、具有社会性
工伤保险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实施范围最广的社会保障制度。1987年141个国家实行社会保险,有96%的国家有工伤保险。其对象包括社会上不同地区、行业及不同经济成份的劳动者。因此保险金领取的人数众多,对整个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都会产生广泛影响。政府部门可通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定干预,在发生劳动风险与未发生劳动风险之间进行收入再分配,切实达到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目的。
3、具有互济性
工伤保险可以通过统筹的基金来分散劳动风险,这是社会保险的基本办法。因工伤人员在社会上分布不均,必须依靠社会力量进行保险,解决企业和地区之间承受的不同压力。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这样操作,更体现了互济性,对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形成保护机制,在较大范围内分散风险。
4、具有福利性
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属劳动者所有,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基础,要专款专用,国家不征税,由国家财政提供担保,应当由隶属于政府部门的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经办,为受保人服务。
工伤保险不同于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前者实行收入再分配,保障受保人的基本生活,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后者不实行收入现分配,具有任意性和盈利性。前者是非盈利性质的服务机构管理,讲的是社会效益;后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企业,主要讲经济效益。据专家分析,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只占收费的30%~40%,且是一次支付;工伤社会保险可以80%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保险金。实践证明,商业保险决不能代替工伤社会保险,但可作为工伤社会保险的补充。
二、员工工伤保险缴费方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市工伤保险费缴费率按行业风险程度分为0.6%、1.2%、2.4%三个档次。缴费费率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定期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