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一般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这明显是一种财产损失,对此种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进行赔偿。 省人事厅发出通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丧葬费计算补助标准为: 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1500元调整为4000元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元调整为5000元。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 遗属系非农业人口、居住在市区1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90元调整为230元2人或2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65元调整为195元。居住在其他地区城市1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80元调整为210元2人或2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60元调整为190元。遗属系农业人口,1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由现行140元调整为170元2人或2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20元调整为150元。 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45元调整为6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60元调整为80元。红军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80元调整为100元。遗属系孤身1人,无直系亲属者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50元调整为70元。具备两项以上增发补助费条件的按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