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故意杀人中止”的解释为:行为人产生故意杀人意愿并且做出了犯罪预备,或者在还没有实行完毕就放弃了犯罪的想法和行动,没有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为中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可以不予以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对于中止犯罪的要求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中止犯罪的有效性。也就是因为行为人的故意杀人行为中止了;而没有对他人造成生命危险,此为故意杀人中止。
2、在行为人虽然中止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之后,没有完全阻断或者阻止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威胁;而导致他人死亡,此为犯罪中止过失致人死亡。
3、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上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死亡的结果,罪犯的表现为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其中的自信过失是行为人能预见他人的生命会因为自己的行为而受到一定的威胁;而且自己认为能够防止他人死亡的后果发生,由于行为人对自己的能力、技术、对避免他人死亡的预防措施过于自信;并且轻信不会产生对他人造成死亡的结果,最后还是发生了他人因为行为人的不当行为而死亡。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是指本应预见并且有义务预见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因为行为人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重视导致他人死亡,也是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一、过失犯罪的量刑标准的怎样的
1、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涵着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过失犯罪行为本身是错误行为,即属于不适当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
3、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人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表现在主观意志上,而是体现在客观效果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是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一)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如某甲挖坑蓄水,结果致一儿童溺水身亡,某甲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如果某甲在挖坑蓄水时同时设置了保护设施,即可避免事故的发生,但某甲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对儿童溺水身亡负有过失责任。
(二)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这种行为多发生于过于自信,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而发生,如某驾驶员驾车经过无人看管的铁路道口,火车已鸣笛警告,某驾驶员本应停车让火车过后在通过路口,但他自信能先于火车穿过路口,结果与火车发生碰撞,造成车毁人亡的结果。
过失犯罪有很多种,如过失致人死亡罪,失火罪,交通肇事罪。不同的罪名量刑不同,因此过失犯罪会判多少年要看具体涉嫌什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