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