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征和相关规定,包括出让方的主体资格特定、有偿、有期限、附条件、要式法律行为、不适用一般民事合同原则等。同时,文章还涉及国有土地二次转让相关税费、综合体土地使用年限和房地产土地抵押与在建工程抵押的区别等。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征在于,出让方的主体资格具有特定性,只能为国家。
(2)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偿、有期限、附条件的土地使用权转移。
(3)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4)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用地者之间的一种资源分配关系,不适用一般民事合同的原则。
一、国有土地二次转让相关税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二、综合体土地使用年限
综合体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为五十年。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三、房地产土地抵押与在建工程抵押区别
(一)、两者的抵押条件不同:
1、土地抵押的条件: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
(3)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
(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结语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征在于主体资格特定,只能为国家;有偿、有期限、附条件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确定;房地产土地抵押与在建工程抵押的区别在于土地抵押的条件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的条件不同。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