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起人要承担的责任:
1、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
2、补足其他发起人少缴的出资的责任;
3、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的费用和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以及返还认股人本息的责任等。
一、公司创建失败的部门责任有哪些?
公司设立失败是发起人在筹办公司设立的事务之后,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公司最终没有成立。
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
1、连带赔偿责任。
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
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合伙关系,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多规定对此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
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二、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有下列责任:
1、出资不足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
2、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设立失败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股东是否会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如下: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足额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程序是:
1、申报资料;
2、股权转让协议书;
3、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4、视受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5、视出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6、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