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公司因故未成立,对设立费用和债务连带清偿责任。2、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成立前由发起人承担责任,成立后公司确认的由公司承担责任。3、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发起人谋私利的公司不担责,但是不能对抗善意合同相对人。4、发起人设立公司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未成立由发起人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5、公司不能成立,返还所收股款的责任。6、公司成立后的出资责任以及未履行出资义务情形下对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