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对发起人规定的特殊要求是,发起人应当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的人数应当为二至二百人。当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有发起人对于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一、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法律风险的防范要点
基于以上分析,本企业在作为发起人设立新的公司时,应充分关注以下各点:
1、自身应严格依法办事,诚实守信,坚决做到不虚假出资,不抽逃出资,首先要避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
2、慎选合作伙伴,只能选择有实力,守信用,且无法律禁止情形的自然人和单位共同作为发起人。
3、即使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也应签订发起人协议,并在发起人协议中详细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4、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设计公司章程,注意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衔接,把对发起人的某些约束性条款尤其是出资条款延伸规定到章程中去,避免在公司成立后产生对发起人协议法律效力的争议。
5、重视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作价,不能低估或高估,以避免本方的财产损失或承担差额填补责任。
6、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为应紧紧围绕设立公司这一目的,此类行为的范围最好在发起人协议中作出明确界定。
7、尽量避免以拟设立公司的名义签订与设立行为无关的合同,如果确需签订此类合同,应当征得其他发起人的书面同意,并应把公司尚处于设立阶段的事实明确告知合同的相对方。
8、在负责办理公司筹备事务的过程中,应做到公正、勤勉,不谋私利、不懈怠,以避免因本方过错而承担责任。
9、加强对其他发起人有关设立行为的监督,以避免因其他发起人的不当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