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由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出资设立的全资国有企业,其性质是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必须设立董事会,不能设立执行董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