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点,要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二点,要在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以后。第三点,必须要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第四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经修改完了。第五点,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第六点,勘察单位对勘察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要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