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准予保外就医的条件
(一)可准予保外就医的条件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年龄60周岁以上、体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无期徒刑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3、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三)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
1、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而刑期未满期的;
2、骗取保外就医的;
3、以自伤、自残、欺骗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4、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
5、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6、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7、违法犯罪的。
(四)保外就医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执行刑期:
1、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2、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3、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假释的条件
(一)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容分子。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适用假释的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三)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