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党建教育宣传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用于党建教育宣传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