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操作的程序
依职权作出撤销决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目前有关法律法规未对此作详细的规定,上海市工商局制定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行政许可暂行办法》,结合该办法,笔者认为撤销登记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是立案。行政机关受理要求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后,借鉴《行政处罚法》关于立案的规定进行立案。
二是调查取证及调查终结。主要是收集两类证据,一类是事实类,另一类是法规类,这是决定行政许可是否可以撤销的依据。而法院的判决亦应当作为证据之一。承办人员在收集完相关证据并调查终结后,应撰写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是合议。许可机构认为需要进行合议审查的,应组织相关机构进行合议。合议终结,调查人员应当制作合议记录。
四是告知、听证。许可机构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有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组织听证。关于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五章作了专门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许可法》第四章也作了关于听证方面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两部法律中都没有对撤销行政许可是否要求举行听证作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撤销行政许可虽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但在某种意义上与吊销行政许可是相同的,因此必须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程序可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五是审批。根据听证结果,许可机构、参加合议机构、法制机构形成一致意见,由分管局长审查后分别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六是作出决定。即作出是否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决定撤销行政许可的,作出书面决定,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撤销的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自接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撤销公司登记一般的程序为,相关单位进行立案,然后调取相关的证据,然后记性审查,然后相关部门进行审判,最后做出决定。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