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失业补助金:
1.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2.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一、办理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累计满1年,或者参保不满1年但本人按规定仍有可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且尚未领取完毕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申领材料
1、在社保窗口及“一站式”服务窗口办理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在银行窗口办理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2、经本人签字确认的本市商业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已与社保机构绑定银行账号的无需提供);
3、有视同缴费年限且需要审档的须提供本人人事档案。
三、申领方式
1、“一站式”服务窗口办理。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后通过计算机系统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可以在“一站式”窗口一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2、银行窗口办理。在社保机构委托的银行窗口办理;
3、社保窗口办理。其中,在市、区残联机构办理登记的残疾人员、需确认视同缴费年限且需要审档的及其他符合条件而无法在“一站式”服务窗口或银行窗口办理的须到社保窗口办理。
四、偿付标准
1、失业保险金: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80%;
2、领取期间,按月为失业人员缴交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3、失业人员领取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300%;抚恤金: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600%(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能重复享受);
4、领取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或补贴。
五、办理流程
1、办理失业登记
2、审核档案
3、出具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