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进项税是不可以抵扣。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需的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需的一项成本费用。它属于个人消费,所以业务招待费进项税是不可以抵扣的。
业务招待费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营改增的规定,业务招待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销售企业取得业务招待费增值税发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百分之六十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一般通过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核算,分录为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营改增之后,业务招待费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理由是认为业务招待费属于交际应酬消费,而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餐饮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业务招待费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笔者认为这是个误区,并不是所有的业务招待费进项税额都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乘以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除以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