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按月领取最长不超过6个月,最多可领6372元。
深圳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是根据个人在过去24个月(即2年)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时间累计计算的,具体领取时间可以参考以下规定:
1.在过去24个月中,连续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满12个月,可以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在过去24个月中,连续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满18个月,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在过去24个月中,连续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满24个月及以上,可以领取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重新就业,则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将立即停止。此外,领取失业保险金还需要符合一些其他的条件,例如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到劳动部门申报失业等。
申请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_б等嗽笔б登八诘ノ缓捅救税凑展娑ɡ奂平煞咽奔渎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_б当O战鸬谋曜迹凑盏陀诘钡刈畹凸ぷ时曜肌⒏哂诔鞘芯用褡畹蜕畋U媳曜嫉乃剑墒 ⒆灾吻⒅毕绞腥嗣裾范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