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书送达,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交给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对于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履行送达程序,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因而,这一环节往往容易被用人单位所忽视。表现在现实中,用人单位或者未履行送达义务,或者履行了送达义务但未留下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的送达行为的现象十分普遍,以致劳动合同双方一旦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往往被劳动争议机构或人民法院认定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因此,用人单位履行送达程序必须严格遵守两项原则:一是实际履行。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一环节绝不可忽略。二是充分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本着负责、诚信的原则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其送达程序及方式足以让一位有正常辨别力、判断力的第三人认为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经送达劳动者。同时,鉴于送达属于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以及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及诉讼中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完整保留履行送达程序的相关证据。在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送达方式,一般参照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方式:以书面形式直接通知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通知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通过新闻媒介公告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另外,鉴于直接送达不成(或直接送达困难)是进行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前提,在实践中,由由于直接送达的送达人由用人单位一方人员组成,通常不易被受送达人认可,为了证明自己的“直接送达不成”,用人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会同工会人员一起送达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