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权即特定主体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而所有权属物权的范畴,故房产权亦属于物权的一种。房屋产权本来是不分大小,只有一种定义,但由于我国的一些特色,形成了社会上一些约定俗成的说法,对“大产权”和“小产权”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解释。简单说来,国家发产权证的房屋叫大产权房;而国家不发产权证,由乡镇政府甚至村委会发证书的叫小产权房,又叫乡产权。房屋的建设是否具备合法的审批手续,又可将小产权房细化为两种类型:
(一)经所在县级政府合法批准后,集体经济组织在自有的非农用地上修建的村民住宅用房,这些房屋在首先满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需求后尚有剩余,由该经济组织以自己名义将余房出售给本集体之外的人。该种房屋本身属合法建筑,其上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二)集体经济组织未经任何审核批准程序,擅自在其自有的农用地上修建的房屋,该种房屋本身就属于违章建筑,因而其上所附权益也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购买小产权房有什么法律风险由于乡产权房的特殊法律属性,使得乡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乡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并不是商品房。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乡产权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乡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同时,由于购买乡产权房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但是根据目前已有的案例来看如果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是乡产权房仍然购买的,由于己方有过错,可能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而且即使开发商违约,由于合同无效,购买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由于乡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其救济途径就非常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