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1、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另有约定的除外;2、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签字捺印(盖章)后,交付借款的合同成立;3、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并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书面合同的签订不代表合同的成立生效,只有在借款交付时,合同才成立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参考法条:《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