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g2-04:质押合同--对应单笔及a类、b类之单项协议

2024-07-16 来源:赴品旅游



G204:质押合同--对应单笔及A类、B类之单项协议

质押 合 同

编号:

出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

电话:

传真:

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泰兴市长征路2邮编:225400

电话: 传真:

列入后附《质押物清单》的质押物及/或其权利凭证(统称“质押物”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出质人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并)为质权人的债权设立质押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开证人与中国银行泰兴支行之间签署的编号为 号的 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 质押物
质押物有关情况见附件“质押物清单”。

质押期间,质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四条 出质登记

1页共7



G204:质押合同--对应单笔及A类、B类之单项协议

依法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双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2 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

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 2 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 质押物的交付、占有和保管
除依法需办理出质登记的外,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由质权人占有和保管。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2 日内将质押物交付质权人。

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押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物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物。

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物,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的处理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

提存。
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物,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

第七条 孳息的收取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

质权效力及于质押物所生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物所生孳息,用于清偿主债权,但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八条 特殊的质押物
如质押物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专用),出质人在存单到期日应向质权人申请为其办理本息转存或自动转存手续;出质人不申请办理的,质权人有权直接为之办理本息转存或自动转存手续。在此情形下,质押物清单视为相应修改,质权效力不受影响。

第九条 担保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被担保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质权人进行清偿,质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被担保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质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被担保人提出的经质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质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被担保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2页共7



G204:质押合同--对应单笔及A类、B类之单项协议

第十条 质权的实现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质权人有权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物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处分质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物。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主债权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质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出质人不得以此抗辩质权人。

债务人/被担保人清偿主债权,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向出质人返还质押物。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出质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权承担

权金额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无需征得出质人的同意,出质人仍以本合同项下质押物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除涉及币种、利率、金额、期限或其他变更导致增加主债
担保责任。

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担保责任。质权人为债务人/被担保人开立信用证后,又相继与之叙做进口押汇融资或其他形式的后续融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资,无需征得出质人的同意,出质人对这些融资仍以本合同承担连续的、不间断的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声明与承诺
出质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1、出质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对质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或者虽有共有人但出质人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2、出质人保证质押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
许可。出质人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质权人保存;
3、出质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出质人为第三人且为公司的,提供该担保,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出质人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质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3页共7



G204:质押合同--对应单笔及A类、B类之单项协议

4、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5、出质人未向质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质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
6、若在质押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质押物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质押人应及时通知质权人。

第十三条 缔约过失
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拒绝或拖延交付质押物或拒绝或拖延办理出质登记,或者因为出质人的其它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质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由此使质权人受到损失的,出质人应对质权人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出质人所在集团内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
双方约定适用下述第1项条款:
1、出质人不属于质权人依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简称《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

2、出质人属于质权人依据《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出质人应依据《指引》第十七条规定,及时向质权人报告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五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的担保;
4、出质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5、出质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6、出质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7、出质人在与质权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质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出质人的授信额度;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出质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4、宣布出质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出质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

4 页共 7




G204:质押合同--对应单笔及A类、B类之单项协议

7、行使质权;
8、质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七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九条 费用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二十条 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1、质押物清单;
2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1、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若质权人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出质人对此表示认可。质权人授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

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5 页共 7




G204:质押合同--对应单笔及A类、B类之单项协议

3、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5、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出质人将质押物交付质权人或出质登记手续依法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质权于合同生效之时设立。

本合同一式 2份,双方及债务人/被担保人各执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 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6页共7



G204:质押合同--对应单笔及A类、B类之单项协议

附件:
质 押 物 清 单 编号:

质押物名称

数量

评估价值

所有权/使用权归属 (权利凭证号码)

登记机关















7页共7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