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方):
公司地址: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乙方(加工方):
公司地址: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红糖的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产品品类与规格
1.1 品类: 牌红糖
1.2 规格:
第二条 原料与辅料的供应
2.1 加工产品所需原料与辅料由乙方负责生产。
2.2 乙方生产的原料与辅料须达到加工甲方委托产品的质量标准。
第三条 包装材料供应
3.1 委托加工产品的包装材料全部由甲方供应,甲方可根据市场销售的需要,自行设计产品标识图案、外包装图案及产品商标图案,这些图案及其组合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所有。
3.2 甲方供应的包装材料应达到包装加工产品的质量要求,并由乙方免费用于包装加工的产品。
3.3 包装材料上应印制甲方商标、销售电话,并应注明甲方为委托方。
3.4 包装材料上印制的生产地址为乙方的生产地址,并注明乙方为加工方。
3.5 乙方不得在委托加工的产品以外的任何场所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甲方的包装材料或包装材料单一的或组合的图案。
3.6 包装材料如有剩余,乙方应全部退还给甲方。
3.7 甲方供应的包装材料如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3.8 甲方须在乙方开始生产原辅料后五日内将包装材料运送至乙方生产地,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3.9 甲方供应的包装材料只能用于包装委托加工产品,乙方不得用于包装委托加工产品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第四条 委托加工订单
4.1 甲方可根据市场销售情况,以快递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乙方提交委托加工产品的订单。
4.2 甲方应在订单中明确产品的数量、要求及交货的最后期限。
4.3 甲方要求的交付产品期限应当是合理的且能够满足乙方加工产品的需要。
4.4 乙方收到甲方的订单后,应以快递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确认甲方提交的订单。
4.5 如乙方对甲方的订单有异议,应在收到甲方的订单后三日内向甲方提出;如乙方对甲方订单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提交的该次订单;甲方收到乙方异议并修改订单后应再次向乙方提交,再次提交的订单为新订单。
4.6 如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订单后三日内既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确认订单,则视为乙方拒绝接受该次订单,甲方可另行委托他人加工。
4.7 如乙方在确认订单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订单,否则应向乙方支付该笔订单加工费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5.1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加工费双方可根据市场价格另行协商,或在甲方提交的订单中明确约定,但每吨至少应当高于乙方生产原辅料的成本1000元(即甲方支付的加工费≧乙方生产原辅料的成本+1000元)。
5.2 甲方应在乙方确认订单后二日内,向乙方支付该笔订单的所有加工费。
5.3 甲方支付的加工费包含使用乙方生产的原辅料的费用。
5.4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加工费后开始生产原辅料并加工委托的产品。
第六条 交货地点及方式
6.1 乙方应在委托加工订单中约定的最后交货期限之前将委托的产品加工并包装完毕。
6.2 交货地点为乙方仓库。
6.3 乙方将产品交付给甲方安排的运输车辆即视为乙方交货完毕。
6.4 产品装车由乙方负责安排,如因装车产生费用则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质量检验
7.1 乙方应保证加工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并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12月31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两次国家相关部门机构的检验报告。
7.2 每批次产品交付之前,乙方应完成对待出厂产品的质量检验,并制作产品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单。
7.3 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乙方方可安排装车出厂。
7.4 产品在保质期内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经由国家检验检测机构鉴定属乙方制造引起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相同数量的产品;未经确认或鉴定,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5 乙方交付的产品如在市场流通中,因品质问题而导致甲方利益受损时,经由国家检验检测机构鉴定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负甲方的损失;未经鉴定,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6 少量的包装破损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调换。
7.7 若属甲方运输或出厂以后因储存、保管不当导致产品变质,乙方不承担责任。
7.8 如因甲方提供的包装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产品变质,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9 乙方应根据甲方销售需要提供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生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应批次产品的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单。
第八条 合同期限
8.1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8.2 如任何一方欲在本合同到期后继续合作,应合同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另一方提出,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加工合同。
8.3 本合同签订后期限届满前,非因不可抗力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否则解除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十万元。
第九条 甲方权利义务
9.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加工费,如逾期支付,每日应向乙方支付该笔订单百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9.2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供应包装材料,因未按约定供应:
(1)导致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包装产品的,乙方不承担任何逾期交货的责任;
(2)导致产品因未及时包装而变质的,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3 如甲方因未按时供应包装材料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9.4 甲方可对乙方的生产过程提出合理的建议。
9.5 甲方负责安排产品的物流运输、购买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9.6 乙方将产品装车完毕后,甲方或其工作人员应在乙方的出库单上签字,产品相应的损毁、灭失风险由甲方承担。
9.7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在产品质量检验单及出库单上签字后,产品方可出厂。
9.7 对于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甲方必须接受,如甲方拒绝接受或在订单约定的最后交货期限后二日内仍未接收,则:
(1)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
(2)乙方可要求甲方赔偿保管未接收产品的保管费;
(3)超过一个月仍未接收的,乙方可将该批次的产品提存或者经公证机构公证后将该批次产品重新包装后出售;
(4)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
(5)乙方将产品重新包装出售的收入归乙方所有。
9.8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委托其他任何个人、厂家生产、包装或自行生产、包装与本合同约定的相同产品,否则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十万元,如给乙方造成损失,仍应予赔偿。
第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
10.1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生产原辅料及产品,委托加工的产品应符合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10.2 在甲方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前提下,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及期限交付产品。
10.3 甲方对生产提出的建议,乙方的应当予以考虑,对于合理的建议乙方应当采纳。
10.4 乙方应将生产的所有委托加工产品交付给甲方,无本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形乙方不得擅自销售或出售委托给他人销售,否则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均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
11.2 前条的损失包括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扩大损失、可期待利益损失等及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各项合理的费用。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2.1 甲乙双方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12.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履行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3.1 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的订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本合同的必备内容。
13.2 甲乙双方确认,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订单、材料均通过以下地址及电子邮件送达,:
(1)甲方地址:
电子邮件:
(2)乙方地址:
电子邮件:
13.3 如甲乙双方因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前条地址亦是唯一接收所有法律文书的地址,法律文书邮寄至该地址后,不论是否签收或拒收退回,均视为已送达到对方;如送达地址有任何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对方。
13.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13.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