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未办理过户手续,夫妻一方无权出售该房屋。如果夫妻一方出售,买方不知情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属于善意取得,子女无权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只能找出售的一方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