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范围
凡本公司员工长期努力工作,促进了公司业务发展或做出特别贡献者,均依照本制度予以奖励。
第二条奖励种类
本制度规定奖励的种类为年资奖、创造奖、功绩奖、全勤奖四种。
第三条年资奖
本公司员工服务年满10年、20年及30年,而且其服务成绩与态度均属优秀者,分别授予服务十年奖、服务二十年奖及服务三十年奖。
第四条创造奖
本公司员工符合以下所列各项条件之一者,经审查合格后授予创造奖:
1、设计新产品,对本公司有特殊贡献者;
2、对业务的发展或提高,对节省经费、提高效率或对经营合理化的其他方面做出贡献者;
3、在独创方面尚未达到发明的程度,但对公司生产技术等业务发展有特殊的贡献者;
4、上述各款至少应观察6个月,经判断效果的确很好,才属有效。
第五条功绩奖
本公司员工符合以下各项之一者,经审查后授予功绩奖:
1、从事对本公司有显著贡献的特殊行为;
2、对提高本公司的声誉有特殊功绩;
3、对本公司的损害能防患于未然;
4、遇到非常事变,如灾害事故等,能临机应变,采取得当措施;
5、敢冒风险,救护公司财产及人员脱离危难;
6、具有优秀品德,可以作为本公司的楷模,有益于公司及员工树立良好风气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全勤奖
凡本公司连续1年未缺勤的员工,经审查后授予全勤奖;其奖励方式是颁发奖品。
第七条奖励方式
本公司奖励分奖品、奖金、奖状三种方式。
第八条奖金及奖状
对创造奖和功绩奖,可以按下列等级授予奖金及奖状:
创造奖
一等人民币10000元
二等人民币7000元
三等人民币5000元
四等人民币3000元
五等人民币1000元
功绩奖
一等人民币3000元
二等人民币____________年元
三等人民币1000元
第九条奖品
对服务年资奖授予奖品及奖状,奖品内容根据企业当年度经营状况和员工的需要确定。
第十条再奖励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再奖励:
1、根据第四条授受奖励后,其效果被评定为最高创造时;或同一员工对同一事项再实施与改进时;
2、根据第五条授受奖励后,其功绩经重新评定为更高时;前项再奖励审查与第四条或第五条相同,其授予的奖金数目是复审的奖金与原发奖金的差额。
第十一条由2人或2人以上共同获得奖金的情形,奖励事项如为2人或2人以上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
奖金按参加人数平均分配。
第十二条审查手续
奖励事项由主管部(室)经理核实后,送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员工奖励审查委员会
奖励种类及等级的评定由员工奖励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委员会由总经理任命主任委员,各级管理人员担任委员。
第十四条奖励的核定与颁奖
奖励的核定与颁奖,由总经理负责。
第十五条颁奖日期
原则上每年一次,于本公司成立纪念日颁发。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公告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