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工作。
第三条 工作地点为: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作息、考勤制度。但鉴于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乙方身份的特殊性,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乙方可以合理安排休息;
2.乙方在保证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休假,并可额外享受每年
天的带薪探亲假。乙方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执行国家规定;具体时间应与甲方事前商定。
第五条 劳动报酬
1.甲方的基本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
2.奖金为人民币 万元/年,每服务满一年支付一次。此后不满一年的不予支付或违反本合同条款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不予支付。
第六条 社会保险及福利
1.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4.甲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双方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置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八条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不得解除本合同,须待相关情形消除后办理本合同的解除手续。
(1)向甲方借款、借物未归还的;
(2)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正在进行中,既不能中断又无合适人员替代的。
2.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甲方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三十日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同时,乙方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向甲方办理工作交接。
3.甲方若依法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或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应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时支付。
第九条 知识产权归属
1.本合同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注册商标权专用权和专有技术等。
2.乙方为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条件所创作的作品、发明创造、专有技术,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其知识产权归属甲方,乙方无权申请相关权利。
3.对乙方的职务发明创造,甲方可视该发明创造对甲方的贡献大小,给乙方予以奖励。
4.乙方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欲就与甲方有一定竞争关系的课题自行研究开发的,应事先与甲方就利用甲方物质技术的范围及补偿办法以及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申请权和申请的权利归属达成书面协议。否则,均视作乙方的职务行为,相关权利均归属甲方。
第十条 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
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1.甲方的商业秘密是由甲方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甲方项目的实验结果和实验记录、数据、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信息。
2.乙方在甲方合同期内或离职后二年内,均应对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乙方在甲方合同期内或离职后二年内不能为自己或他人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也不得到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
3.甲方应在乙方离职后给予乙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⑴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为乙方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奖金收入)的二分之一。
⑵ 支付办法为:每月支付,由甲方汇入乙方在离职时指定的个人银行帐号,直至 年期满。
⑶ 乙方在离职后一个月内应当向甲方通报自己的居住地、新的工作单位、联系方法等信息,以后每月应作相同通报。乙方向甲方通报的方法为有效的书面信函。若乙方未向甲方通报或中断通报的,视作乙方已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甲方则应停止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乙方则应向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对此,乙方无异议。
⑷ 乙方离职后,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进行调查。若发现乙方向甲方作虚假通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发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向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6.乙方若违反本条第2款规定,侵害甲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难以计算的,按乙方或其他共同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润计算,并承担甲方因调查乙方的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甲方维权的费用。
第十一条 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本劳动合同约定而解除本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依法应予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如损失难以计算的,由乙方按其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含奖金收入)的二倍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1.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含出国学习、考察、参展)的,双方应在培训开始或出国前另行约定乙方的服务期、商业秘密和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竞业限制等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乙方在签订合同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身份、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情况。乙方应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乙方故意漏报、隐瞒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3.甲方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时,乙方确认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第十三条 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1.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甲方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甲方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相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