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电视监控室管理制度
一、电视监控室必须昼夜24小时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 电视监控室禁止如下行为:
1、 会客;
2、 无关人员随意进入和触动、使用设备;
3、 使用接警、指挥通信设备拨打无关电话;
4、 随意改变、调整和移动监控设施设备;
5、 使用大功率和强磁场电器;
6、 违规操作或利用监控设备(包括电脑)从事与监控无关的事情;
7、 私自占用、挪用、外借监控室的设施、设备、器材、工具、技术说明书和其他档案资料、办公(值班)用具、用品等;
8、 大声喧哗和各类娱乐活动;
9、 吐痰、吸烟、饮酒、使用明火、做饭或吃饭等;
10、 存放各种易燃、易爆、易碎、易磨擦、易腐蚀、易污染及磁性物品;
11、 堆放杂物和私人物品。
12、 随意乱配乱丢钥匙等。
三、 电视监控室应及时做好登记:
1、 交接班登记;
2、 配备物资物品用具登记;
3、 各级各部门检查记录登记;
4、 故障排除登记;
5、 查询情况及外来人员观访登记等。
四、 保持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良好环境。室内要保持整洁、肃静和空气流通,设备上不准有灰尘;室内温度一般要保持在10~30℃,相对湿度小于85%,特别要避免潮湿。
五、 未经保卫处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关闭电视监控系统、停止系统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