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规定,离婚后只能由父母一方提出变更抚养权,并提出支持的情形,包括患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子女愿意与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以及其他正当理由。
法律分析
不能。只能由父母一方提出变更抚养权。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拓展延伸
孩子的意见对抚养权决定的影响力:法律与实践
孩子的意见在抚养权决定中的影响力是一个复杂而备受争议的问题。在法律层面,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重视孩子的意见,并将其作为决策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一些国家甚至规定了特定年龄的孩子可以直接表达自己的意见,而其他国家则将其视为参考意见。然而,在实践中,孩子的意见是否能够真正影响抚养权决定仍存在挑战。法官和决策者需要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成熟度、意愿表达的真实性以及与孩子最佳利益的关联等因素。此外,家庭矛盾、亲子关系、父母之间的合作程度等也会对孩子意见的权重产生影响。因此,确保孩子的意见得到充分尊重和考虑,需要法律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以确保最终决策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应予支持,如患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等。此外,孩子的意见在抚养权决定中的影响力也备受关注,虽然在实践中存在挑战,但法官和决策者应充分考虑孩子的年龄、成熟度、意愿表达真实性等因素,确保最终决策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