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一定原则进行分割,包括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于婚姻期间购买的金银首饰,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个人财产。尽管存在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概念,但对于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来说,很少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因此,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金银首饰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法律分析
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金银首饰,我们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形讨论:
夫妻一方为另一方购买的金银首饰,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限定为价值较小、人身属性较强的生活用品,而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往往不在其列。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第(四)项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然而,法律并未明确列举哪些属于“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导致实践中存在认定界限模糊的问题,尤其是价值较大的个人专用生活用品。
关于金银首饰,离婚时,夫妻一方通常会以自己长期佩戴该首饰,或该首饰系作为礼物为自己购买为由,主张该金银首饰属于《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范畴,系个人财产。然而,司法实践中,该主张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小。
如何理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除需考虑个人专用性外,还要考虑生活专用性。个人专用性,即仅供男方或女方一人使用;生活专用性,即为日常生活、工作所需购买,如个人使用的书籍、衣服等。
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虽然很可能只有夫妻一方使用(如耳环、女性用戒指、项链等),但也往往具备投资价值,是夫妻共同商议购买的结果。
另外,从立法本意角度来看,法律特别就“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加以规定,其原因在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对另一方来说一般没有使用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意义不大。
倘若仅仅以“夫妻一方专用”作为个人财产的衡量标准,一旦夫妻一方拥有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势必会不公平。故,在认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时,应限定为价值较小、人身属性较强的生活用品,而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往往不在其列。
故而,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金银首饰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婚姻期间购买的金银首饰,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存在对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界定模糊问题,但根据法律的原意和实践经验,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往往不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范畴。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金银首饰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