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转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已作出不追究刑责的书面决定。被害人可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检察院应移送相关材料。
法律分析
公诉转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条件:
一、性质:先公诉后自诉案件【不允许被害人选择】。
1.公诉程序在审判之前结束;
2.公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二、公诉转自诉案件的条件:
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排除侵犯民主权利的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三、公诉转自诉案件的特殊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45条】:检决定不起诉的转自诉案件。
1.范围不受限制:
A.不限于侵犯人身、财产行为;
B.不限于自然人受害人;
C.不要求有证据证明。
2.内容: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1)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A.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B.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结语
公诉转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做出不予追究决定的案件。该案件先经过公诉程序,审判前结束。被害人无权选择,但需满足条件:证明侵犯行为、有不予追究决定。特殊情形下,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也可转为自诉案件。被害人可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检察院需移交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四章 录 用 第二十七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