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签不动产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银行贷款,婚后共同还贷。不动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方名下,离婚时需协商处理,无法达成协议可由法院判决,未还贷款为登记方个人债务。离婚时需对共同还贷款项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使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银行贷款,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未果,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不动产归登记方所有,尚未偿还的贷款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不动产登记方需要向另一方进行补偿,包括双方共同还贷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