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据河南省项城市有关干部反映,该市市委领导公然挑衅今年元月颁布实施的《公务员法》,违法免去了二十多名机关干部的职务,严重侵害了这些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据这些公务员反映,该市领导在市委换届前夕,突击调整干部,对于不到公务员法定退休年龄的一批科级干部实行“切一刀”,分别调整为“某某单位(正)副科级干部”,其目的是腾出公务员空缺,借机提拔干部,大搞不正之风。据了解,“正副科级干部”在《公务员法》中并无合法称谓,等于把这些人违规调出了公务员序列,取消了公务员资格,这些公务员正在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目前尚未得到明确答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