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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初级职称专业要求

2024-07-16 来源:赴品旅游



认定初级职称专业要求

序号

初级职称

岗位要求

认定初级
所学专业要求

说明

1


建设工程:从事建设工程科学 研究、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 理、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等工 作的人员。

理学、工学口类所肩专业; 农学门类中工程相关专业; 医学门类中药学相关专业; 管理学门类中与工程有关 的专业;与从事的工程专业 相关的专业。

不符合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的 人员不能认定。

2

水利专业:从事水利工程科学 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管 理、生产运行等工作的人员。

3

环境保护专业:从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与研究、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等工作的人员。

4

地勘土管测绘专业:从事地质
勘查、土地管理和测绘与地理 信息等工程技术岗位工作。

5

工程技术(助理工程师、技术
员)

机电制造专业:从事机电制造
技术类专业技术研究、设计开 发、生产制造(工艺)、系统 集成(工程)、技术服务工作。

6

通信专业:从事通信工作的人 员。

不能认定。

参加通信专业职业水平考试。

7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从事 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 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的人员。

参加计算机技术 与软件专业技术 资格(水平)考 试。

8

医疗器械专业:从事医疗器械
研制、检验、生产、经营、使 用、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参加浙江省医疗 器械行业专业技 术资格考试。




9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从事机动车维修等相关业务的专业

技术人员。检测、评估、运用


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




序号

初级职称

岗位要求

认定初级
所学专业要求

说明



等相关业务工作的人员。


试。

10

从事工业设计专业的人员。

参加浙江省工业
设计职业水平考 试。

11

刑事科学、技术侦察:公安系 统从的U事科学、技术侦察等 工作的人员。

可按规定认定。

12

其他工程:从事生产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理学、工学口类所肩专业; 农学门类中工程相关专业; 医学门类中药学相关专业; 管理学门类中与工程有关 的专业;与从事的工程专业 相关的专业。

不符合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的人员不能认定。

13

社会科学研究
(研究实习员)

在研究机构直接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 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 艺术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 究方向相关的专业。

不符合认定初级
所学专业要求的 人员不能认定。

14

自然科学研究
(研究实习员)

在研究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工 作的人员。

理学、工学、农学、医学门 类所有专■业;与研充万何相 关的专业。

不符合认定初级
所学专业要求的 人员不能认定。

15

自然科学研究
(专利研究实习员)

在专利宙查、专利代理工作岗 位工作的人员。

16

中小学教师(二
级教师、三级教 师)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普 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 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教 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在 职在岗教师。

无。

可按规定认定。




序号

初级职称

岗位要求

认定初级
所学专业要求

说明

17

中等专业学校 教师(助理讲 师、教员)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在 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学工作 的人员。



18

技工学校教师
(助理讲师、教 员)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在 技工学校从事文化、技术理论 课教学工作以及专门从事技 工教育教学研究的人员。

19

技工学校教师
(二级实习指
导教师、三级实 习指导教师)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在技工学校从事生产实习课教 学工作的人员。

20

教育管理(研究实习员)

在学校及相关事业单位从事 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 规划、计划评估及师资规划、 培训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21

实验技术(助理实验师、实验
员)

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 室、实验室等部门中从事配合 科学技术研允、教学工作的专 业技术人员。实验室达到一定 规模的中小学校中,专职从事 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

22

广播电视播首 专业(二级播首 贝、二级播首 员)

广播电视系统现职从事播音 专业的人员。

23

23体育教练员(二 级教练、三级教 练)

省、市体育部门所属各优秀运 动队的教练员,市、县(区) 体育部门所属体育场、馆、池
(体育俱乐部)从事业余运动 队训练的专职教练员, 省、市 体育运动学校和各级各类业 余体校专职教练员。

无。

可按规定认定。




序号

初级职称

岗位要求

认定初级
所学专业要求

说明

24

农业技术(助理 农艺师、农业技 术员;助理兽医 师、兽医技术 员,助理畜牧 师、畜牧技术 员)

直接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科技管理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和畜牧

兽医技术人员。



25

新闻专业(助理记者,助理编
辑)

已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在 以发做闻为专业的报社、通 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现 职新闻专业人员。

26

图书资料专业
(助理馆员、管理员)

从事文献资源管理、服务与研 究、信息咨询、社会教育与推 广、现代技术应用与开发、 业 务管理与辅导等图书资料专 业工作的人员。

27

文物博物专业
(助理馆员、管理员)

E化系统各文博单位、其他 系统的博物馆从事陈列、考 古、科研、保管、群工、鉴定 等文博专业工作的人员,在文 物系统从事复制、修复、装裱、 标本制作、科学头验等技术工 作的人员和从事图书、档案、 资料等业务的人员。

28

群众文化(助理馆员、管理员)

群众文化系统各艺术馆、文化 馆(站),工会、共青团等其 他部门的群众文化单位中从 事群众文化艺术专业的人员。

29

艺术专业

专业文艺单位的艺术专业人 员。电影电视制片单位的摄 影、摄象、录首、男辑专业的




序号

初级职称

岗位要求

认定初级
所学专业要求

说明



人员。



30

工艺美术专业
(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

员)

从事工艺美术创作、设计、研 究、生产制作,包括传统工艺 美术和商业美术设计(平面设 计、环妃术设计、展示设计、 工业设计、服装服饰设计、广 告设计、传媒艺术设计等)各 工艺美术及艺术设计门类的 人员。

无。

可按规定认定。

31

律师专业(四级律师、律师助

理)

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专职从事律师业务、法律援助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

32

公证员(四级公 证员、公证员助 理)

从事公证工作以来没有出现 过假证和近3年来无因错证、 违法违纪等情况而受到党纪 政纪处分或行政处分的专职 从事公证工作的在职公证人 员。

33

法医(法医师、法医士)

公安系统从事刑事科学、技术 侦察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可按规定认定。

注:根据〈〈公安机关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市公安局、萧山区公安分局、

余杭区公安分局、建德市公安局等纳入试点范围的公安系统从事刑事科学、 技术侦察等专业

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再认定主检法医师、法医师、法医士、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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