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初级职称专业要求
序号 | 初级职称 | 岗位要求 | 认定初级 | 说明 |
1 | | 建设工程:从事建设工程科学 研究、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 理、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等工 作的人员。 | 理学、工学口类所肩专业; 农学门类中工程相关专业; 医学门类中药学相关专业; 管理学门类中与工程有关 的专业;与从事的工程专业 相关的专业。 | 不符合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的 人员不能认定。 |
2 | 水利专业:从事水利工程科学 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管 理、生产运行等工作的人员。 | |||
3 | 环境保护专业:从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与研究、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等工作的人员。 | |||
4 | 地勘土管测绘专业:从事地质 | |||
5 | 工程技术(助理工程师、技术 | 机电制造专业:从事机电制造 | ||
6 | 通信专业:从事通信工作的人 员。 | 不能认定。 | 参加通信专业职业水平考试。 | |
7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从事 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 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的人员。 | 参加计算机技术 与软件专业技术 资格(水平)考 试。 | ||
8 | 医疗器械专业:从事医疗器械 | 参加浙江省医疗 器械行业专业技 术资格考试。 |
9 | |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从事机动车维修等相关业务的专业 技术人员。检测、评估、运用 | | 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 |
序号 | 初级职称 | 岗位要求 | 认定初级 | 说明 |
| | 等相关业务工作的人员。 | | 试。 |
10 | 从事工业设计专业的人员。 | 参加浙江省工业 | ||
11 | 刑事科学、技术侦察:公安系 统从的U事科学、技术侦察等 工作的人员。 | 无 | 可按规定认定。 | |
12 | 其他工程:从事生产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 理学、工学口类所肩专业; 农学门类中工程相关专业; 医学门类中药学相关专业; 管理学门类中与工程有关 的专业;与从事的工程专业 相关的专业。 | 不符合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的人员不能认定。 | |
13 | 社会科学研究 | 在研究机构直接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 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 艺术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 究方向相关的专业。 | 不符合认定初级 |
14 | 自然科学研究 | 在研究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工 作的人员。 | 理学、工学、农学、医学门 类所有专■业;与研充万何相 关的专业。 | 不符合认定初级 |
15 | 自然科学研究 | 在专利宙查、专利代理工作岗 位工作的人员。 | ||
16 | 中小学教师(二 |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普 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 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教 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在 职在岗教师。 | 无。 | 可按规定认定。 |
序号 | 初级职称 | 岗位要求 | 认定初级 | 说明 |
17 | 中等专业学校 教师(助理讲 师、教员) |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在 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学工作 的人员。 | | |
18 | 技工学校教师 |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在 技工学校从事文化、技术理论 课教学工作以及专门从事技 工教育教学研究的人员。 | ||
19 | 技工学校教师 |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在技工学校从事生产实习课教 学工作的人员。 | ||
20 | 教育管理(研究实习员) | 在学校及相关事业单位从事 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 规划、计划评估及师资规划、 培训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 ||
21 | 实验技术(助理实验师、实验 | 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 室、实验室等部门中从事配合 科学技术研允、教学工作的专 业技术人员。实验室达到一定 规模的中小学校中,专职从事 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 | ||
22 | 广播电视播首 专业(二级播首 贝、二级播首 员) | 广播电视系统现职从事播音 专业的人员。 | ||
23 | 23体育教练员(二 级教练、三级教 练) | 省、市体育部门所属各优秀运 动队的教练员,市、县(区) 体育部门所属体育场、馆、池 | 无。 | 可按规定认定。 |
序号 | 初级职称 | 岗位要求 | 认定初级 | 说明 |
24 | 农业技术(助理 农艺师、农业技 术员;助理兽医 师、兽医技术 员,助理畜牧 师、畜牧技术 员) | 直接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科技管理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和畜牧 兽医技术人员。 | | |
25 | 新闻专业(助理记者,助理编 | 已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在 以发做闻为专业的报社、通 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现 职新闻专业人员。 | ||
26 | 图书资料专业 | 从事文献资源管理、服务与研 究、信息咨询、社会教育与推 广、现代技术应用与开发、 业 务管理与辅导等图书资料专 业工作的人员。 | ||
27 | 文物博物专业 | E化系统各文博单位、其他 系统的博物馆从事陈列、考 古、科研、保管、群工、鉴定 等文博专业工作的人员,在文 物系统从事复制、修复、装裱、 标本制作、科学头验等技术工 作的人员和从事图书、档案、 资料等业务的人员。 | ||
28 | 群众文化(助理馆员、管理员) | 群众文化系统各艺术馆、文化 馆(站),工会、共青团等其 他部门的群众文化单位中从 事群众文化艺术专业的人员。 | ||
29 | 艺术专业 | 专业文艺单位的艺术专业人 员。电影电视制片单位的摄 影、摄象、录首、男辑专业的 |
序号 | 初级职称 | 岗位要求 | 认定初级 | 说明 |
| | 人员。 | | |
30 | 工艺美术专业 员) | 从事工艺美术创作、设计、研 究、生产制作,包括传统工艺 美术和商业美术设计(平面设 计、环妃术设计、展示设计、 工业设计、服装服饰设计、广 告设计、传媒艺术设计等)各 工艺美术及艺术设计门类的 人员。 | 无。 | 可按规定认定。 |
31 | 律师专业(四级律师、律师助 理) | 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专职从事律师业务、法律援助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 | ||
32 | 公证员(四级公 证员、公证员助 理) | 从事公证工作以来没有出现 过假证和近3年来无因错证、 违法违纪等情况而受到党纪 政纪处分或行政处分的专职 从事公证工作的在职公证人 员。 | ||
33 | 法医(法医师、法医士) | 公安系统从事刑事科学、技术 侦察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 无 | 可按规定认定。 |
注:根据〈〈公安机关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市公安局、萧山区公安分局、
余杭区公安分局、建德市公安局等纳入试点范围的公安系统从事刑事科学、 技术侦察等专业
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再认定主检法医师、法医师、法医士、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