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因此,律师应注意,在书写 离婚协议中 ,如果没有把教育、医疗费用单独列出,抚养费一般会被法院推定为包括教育、医疗费用在内的。但是,如果离婚后,孩子发生较大的医疗、教育费用,可以另行起诉要求非直接抚养的一方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关于配偶一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是否可以提起 追索抚养费 之诉的问题,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 离婚诉讼中 ,夫妻一方以另一方长期 拒付抚养费 为由请求另一方支付起诉前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夫妻确实已经分居的除外。该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未提出抚养费请求, 离婚判决书 也未明确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判决生效后,直接抚养方以子女名义起诉请求另一方负担离婚判决后至其起诉前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深圳中院的意见还规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仅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未约定另一方负担抚养费,一方在协议离婚后以子女名义起诉请求另一方负担协议离婚后至起诉前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抚养费数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以子女名义起诉请求该方负担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协议应经明确约定抚养费给付期限,当事人 超过诉讼时效 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